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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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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帆骗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與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以下統稱為“投資者”)之間的信息溝通,持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上市公司與投資者關系工作指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結合本行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滨宁投資者關系管理是指本行通過信息披露與交流,加強與投資者及潛在投資者之間的溝通,增進投資者對本行的了解和認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實現本行整體利益最大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管理行為。

第二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目標和原則

第三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目標是:

(一)促進本行與投資者之間的良性關系,增進投資者對本行的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穩定和優質的投資者基礎,獲得長期的市場支持;

(三)形成服務投資者、尊重投資者的企業文化;

(四)促進形成本行整體利益最大化和股東財富增長并舉的投資理念;

(五)增加本行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條 投資者關系工作的基本原則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則。除強制的信息披露以外,本行可主動披露投資者關心的其他相關信息。

拓嗽(二)合規披露信息原則。本行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銀行業監管部門、證券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對信息披露的規定,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在開展投資者關系工作時應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內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現泄密的情形,本行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予以披露。

(三)投資者機會均等原則。本行應公平對待本行的所有股東及潛在投資者,避免進行選擇性信息披露。

(四)誠實守信原則。本行的投資者關系工作應客觀、真實和準確,避免過度宣傳和誤導。

(五)高效低耗原則。選擇投資者關系工作方式時,本行應充分考慮提高溝通效率,降低溝通成本。

刃永(六)互動溝通原則。本行應主動聽取投資者的意見、建議,實現本行與投資者之間的雙向溝通,形成良性互動。

第三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對象與內容

第五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工作對象包括:

(一)投資者;

(二) 證券公司、證券分析師;

(三) 財經媒體與行業媒體;

(四) 監督管理部門等相關政府機構;

(五) 信用咨詢評級機構等相關機構與個人;

(六) 其他相關機構與個人。

第六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中本行與投資者溝通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本行的發展戰略,包括本行的發展方向、發展規劃、競爭戰略和經營方針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說明,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公告等;

(三)本行依法可以披露的經營管理信息,包括業務開展狀況、財務狀況、經營業績、股利分配等;

蹭柑(四)本行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項,包括本行的重大投資及其變化、資產重組、收購兼并、對外合作、對外擔保、重大合同、關聯交易、重大訴訟或仲裁、管理層變動以及大股東變化等信息;

(五)本行企業文化建設;

(六)本行的其他相關信息。

第四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組織與實施

第七條 饮茬董事會秘書為本行投資者關系管理負責人。董事會辦公室是本行投資者關系管理職能部門,負責本行投資者關系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 把介本行應建立良好的內部協調機制和信息采集制度。本行各部門、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應及時向投資者關系管理部門提供經營管理、財務、訴訟等信息,各機構及全體員工均有義務協助投資者關系管理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九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職責包括:

辜秽(一)分析研究。統計分析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的數量、構成及變動情況;持續關注投資者及媒體的意見、建議和報道等各類信息并及時反饋給本行董事會及管理層。

狡蝶(二)溝通與聯絡。整合投資者所需信息并予以發布;舉辦業績說明會、分析師說明會等會議及路演活動,接受分析師、投資者和媒體的咨詢;接待投資者來訪,與機構投資者及中小投資者保持經常聯絡,提高投資者對本行的關注度與參與度。

发校(三)公共關系。建立并維護與證券交易所、行業協會、媒體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關機構之間良好的公共關系;在涉訟、重大重組、關鍵人員的變動、股票交易異動以及經營環境重大變動等重大事項發生后配合本行相關部門提出并實施有效處理方案,積極維護本行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資者關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本行投資者關系管理人員應具備以下任職素質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本行各方面情況

(二)具備良好的知識結構,熟悉公司治理、財務會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證券市場的運作機制;

(三)具有良好的溝通和協調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誠實信用。

第十一條 本行與投資者溝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二)股東大會;

(三)本行網站;

(四)郵寄資料;

(五)電話咨詢;

(六)財經媒體采訪報道;

(七)證券分析師會議;

(八)業績說明會;

(九)問卷調查;

(十)其他多樣化的溝通方式。

第十二條 沾丙本行以適當的方式對本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投資者關系管理從業人員進行有關投資者關系管理知識的培訓。

第十三條 除非得到明確授權,本行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員工不得在投資者關系活動中代表本行發言。

第十四條 本行在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現以下情形:

(一) 透露尚未公開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 做出可能誤導投資者的過度宣傳行為;

(三) 對本行股票價格公開做出預期或承諾;

(四) 其他違反信息披露規則或者涉嫌操縱股票價格的行為。

第十五條 敞贡本行必要時可聘請專業的投資者關系顧問咨詢、策劃和處理投資者關系,包括但不限于媒體關系、發展戰略、投資者關系管理培訓、危機處理、分析師會議和業績說明會安排等事務。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管機構及證券監管機構的最新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本行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本行董事會批準生效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