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廈門銀行节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股權管理,保護股東和本行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會關于加強商業銀行股權質押管理的通知》咱筛《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證券發行人業務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法律法規”)以及《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本行章程”)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持有本行的普通股股份(以下簡稱“股份”)的全體股東。
第三條 本行股權管理遵循分類管理、資質優良、關系清晰、權責明確、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丧排本行及本行股東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本行章程、本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履行法定義務,充分披露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股東責任
第五條 本行股東應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納稅記錄和財務狀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監管要求。
第六條 本行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等各方關系應當清晰透明。
本行股東與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計算。
第七條 牡拇本行股東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履行出資義務。
觅映本行股東應當使用自有資金入股,且確保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本行股東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行股份。
本行主要股東應當逐層說明其股權結構直至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以及其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系或者一致行動關系。
第九條 本行股東通過非二級市場轉讓所持有的本行股份,應當告知受讓方需符合法律法規和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
第十條 辰诉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入股本行應當遵守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持股比例要求,且作為主要股東參股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或控股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主要股東入股本行時,應當書面承諾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本行章程,并就入股本行的目的作出說明。
第十二條 本行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列為相關部門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二)存在嚴重逃廢銀行債務行為;
(三)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作不實聲明;
(四)對本行經營失敗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負有重大責任;
(五)拒絕或阻礙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監管;
(六)因違法違規行為被金融監管部門或政府有關部門查處,造成惡劣影響;
(七)其他可能對本行經營管理產生不利影響的情形。
第十三條 爆爹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計擬首次持有或累計增持本行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應當事先報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對通過境內外遮需證券市場擬持有本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許可批復,有效期為六個月。審批的具體要求和程序按照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相關規定執行。
尺溪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計持有本行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應當在取得相應股份后五個工作日內向本行報告,由本行在收到報告的五個工作日內向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報告的具體要求和程序按照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截董應經但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未向監管部門報告的股東,不得行使股東大會召開請求權、表決權、提名權、提案權、處分權等權利。
第十五條 本行主要股東自取得本行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你玉經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采取風險處置措施、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轉讓、涉及司法強制執行或者在同一股東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轉讓本行股份等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六條 本行主要股東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本行章程行使出資人權利,履行出資人義務,不得濫用股東權利干預或芙棚利用其影響力干預董事會、高級管理層根據本行章程享有的決策權和管理權,不得越過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直接干預本行經營管理,進行利益輸送,或以其他方式損害存款人、本行以及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本行主要股東應當根據監管規定書面承諾在必要時向本行補充資本,并通過本行每年向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資本補充能力。
第十八條 本行主要股東應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防止風險在股東、本行以及其他關聯機構之間的傳染和轉移。
第十九條 撕阎本行主要股東應對其與本行和其他關聯機構之間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交叉任職進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沖突。
第二十條 本行股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關于關聯交易的相關規定,不得與本行進行不當的關聯交易,不得利用其對本行經營管理的影響力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一條 本行股東可依法將其持有的本行股份出質。本行股東質押其持有的本行股份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關于商業銀行、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的相關規定,不得損害其他股東和本行的利益。
第二十二條 鸦室 股東以本行股份出質為自己或他人擔保的,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本行章程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會。
挪凑擁有本行董、監事席位的股東,或直接、間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股東出質本行股份,事前須向本行董事會申請備案,說明出質的原因、股權數額、質押期限、質押權人等基本情況。凡董事會認定對本行股權穩定、公司治理、風險與關聯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響的,應不予備案。在董事會審議相關備案事項時,由擬出質股東委派的董事應當回避。
第二十三條 股東在本行借款余額超過其持有經審計的本行上一年度股權凈值的,不得將本行股權進行質押。
第二十四條 股東應按照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證登公司”)辦理質押登記手續,股權質押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消胖股東完成本行股權質押登記后,應配合本行風險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時向本行提供涉及質押股份的相關信息。其中持股5%以上主要股東的股份被質押時,該股東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通知本行,并由本行按上海證券交易所有關股東股份質押事項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 嫉鸳金融產品可以持有本行股份,但單一投資人、發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本行股份合計不得超過本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
本行主要股東不得以發行、管理或通過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本行股份。
第二十六條 铺描本行發生重大風險事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采取風險處置措施或接管等措施的,本行股東應當積極配合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開展風險處置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伪煤對于存在虛假陳述、濫用股東權利或其他損害本行利益行為的股東,本行有權依據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限制或禁止其與本行開展關聯交易,限制其持有本行股份的限額、股權質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東大會召開請求權、表決權、提名權、提案權、處分權等權利。
第三章 銀行職責
第二十八條 本行夸苟董事會應當勤勉盡責,承擔股權事務管理的最終責任。本行董事長是本行股權事務的第一責任人。本行董事會秘書協助董事長工作,是處理股權事務的直接責任人。本行董事會辦公室是股權管理具體事務的牽頭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 本行應當根據本辦法,做好股權信息登記、股東資質審查、關聯交易管理、股權質押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暇否本行應當加強與股東及投資者的溝通,并負責與股權事務相關的行政許可申請、股東信息備案、相關事項報告及資料報送等工作。
第三十條 本行股份已根據監管要求全部登記于中證登公司努溃。對已確認證券賬戶持有人的股份,其股份登記、股份質押、股份變更及權益分派等事項均遵循中證登公司相關規定。
饰潜對未確認證券賬戶持有人的股份,本行已在中證登公司開立“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確認持有人證券專用賬戶”進行登記,該賬戶下登記股份由本行統一管理,包括確認持有人、向中證登公司辦理持有人證券賬戶登記、完成持有人確認前相關股份未分配現金股利的撥付以及相關股份的司法協助等,相關持有人應配合本行完成上述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行蓉宗應按照便利股東、統一標準、歸屬管理、權責明晰的原則,對未確認證券賬戶持有人的股份開展確認、登記以及股利補發等工作,以保護股東和本行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本行董事會辦公室負責股份持有人的確權、審批、證券賬戶登記等工作;對送交的文件資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進行審核,履行相應的權屬確認審批程序,并可要求變更方補正資料。
董事會辦公室依據最終審批結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編制持有人賬戶信息登記表,向中證登公司申請辦理登記。
第三十三條 本行應妥善保管確認持有人身份的相關資料。在相關股份登記完成后,本行計劃財務部應配合及時完成持有人確認前相關股份未分配股利的核算及撥付事宜。
第三十四條 摊矮本行應當加強對股東資質的審查,應對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信息進行核實并掌握其變動情況,就股東對本行經營管理的影響進行判斷,依法及時、準確、完整地報告或披露相關信息。
第三十五條 敬鬓 本行董事會應當至少每年對本行主要股東資質情況、履行承諾事項情況、落實本行章程或協議條款情況以及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要求情況進行評估,并及時將評估報告報送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
第三十六條 席镀 主要股東在本行授信逾期的,應當限制其在股東大會的表決權,并限制其提名或派出的董事在董事會的表決權。
第三十七條 本行應當加強股權質押管理,本行不接受本行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三十八條 董事會辦公室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部門,負責承擔本行股權質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報送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條 砖第股東質押本行股權數量達到或超過其持有的本行股權的50%時,應當對其在股東大會和派出董事在董事會上的表決權進行限制。
第四十條 锌介 本行應當加強關聯交易管理,準確識別關聯方,嚴格落實關聯交易審批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時向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報告關聯交易情況。
渣触本行應當按照穿透原則將本行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作為自身的關聯方進行管理。
第四十一條 右测 本行對本行主要股東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等單個主體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本行資本凈額的百分之十。本行對本行單個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的合計授信余額不得超過本行資本凈額的百分之十五。
豫喧前款中的授信,包括貸款(含貿易融資)、票據承兌和貼現、透支、債券投資、特定目的載體投資、開立信用證、保理、擔保、貸款承諾,以及其他實質上由本行或本行發行的理財產品承擔信用風險的業務。其中,本行應當按照穿透原則確認最終債務人。
改衩本行的主要股東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等為金融機構的,本行與其開展同業業務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部門關于同業業務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炉黎 本行與本行主要股東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發生自用動產與不動產買賣或租賃;信貸資產買賣;抵債資產的接收和處置;提供信用增值、信用評估、資產評估、審計、法律、信息、技術和基礎設施等服務交易;委托或受托銷售以及其他交易的,應遵守法律法規和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規定,并按照商業原則進行,不應優于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條件,防止風險傳染和利益輸送。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條 本行主要股東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本行報告以下信息:
(一)自身經營狀況、財務信息、股權結構;
(二)入股本行的資金來源;
(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投資其他金融機構及其變動情況;
(四)所持本行股份涉及訴訟、仲裁、被司法機關等采取法律強制措施;
(五)所持本行股份被質押或者解押;
(六)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稱、經營場所、經營范圍及其他重大事項發生變化;
(七)合并、分立;
(八)被采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銷等監管措施,或者進入解散、破產、清算程序;
(九)其他可能影響股東資質條件變化或導致所持本行股份發生變化的情況。
第四十四條 本行應當通過半年報或年報在官方網站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本行股權信息,披露內容包括:
(一)報告期末股份、股東總數及報告期間股份變動情況;
(二)報告期末本行前十大股東持股情況;
(三)報告期末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情況;
(四)報告期內與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關聯交易情況;
(五)主要股東出質本行股份情況;
(六)股東提名董事、監事情況;
(七)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五條 芽屯出現以下任一情形,本行應通過季報、年報、股權集中托管機構等方式及時進行信息披露,并根據監管要求向監管機關報告:
(一)本行被質押股權達到或超過全部股權的20%;
(二)主要股東質押本行股權數量達到或超過其持有的本行股權的50%;
(三)被質押的本行股權涉及凍結、司法拍賣、依法限制表決權或者受到其他權利限制。
第四十六條 牵负本行主要股東相關信息可能影響股東資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導致所持本行股份發生重大變化的,本行應及時進行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條 對于應報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但尚未獲得批準的股權事項,本行在信息披露時應作出說明。
第四十八條 本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因工作關系接觸到相關股權信息的工作人員對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含本數,“以下”“不足”不含本數。
第五十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被饿(一)控股股東,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追算(二)實際控制人,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撤甚(三)關聯方,是指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規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但國家控制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帝火(四)一致行動,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達成一致行動的相關投資者,為一致行動人。
(五)最終受益人,是指實際享有商業銀行股權收益的人。
帘蜡(六)主要股東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決權,或持有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不足百分之五但對本行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
榆模前款中的“重大影響”,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派駐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通過協議或其他方式影響本行的財務和經營管理決策以及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條 驳蒙本辦法沒有規定或與法律法規、監管要求及本行章程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監管要求及本行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本行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密敌本辦法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原《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