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訴訟事項的公告
證券代碼:什并601187 證券簡稱:廈門銀行 公告編號:2022-004
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訴訟事項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l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已立案未開庭;
l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原告;
l 涉案的金額:借款本金約3.65億元以及相應利息、罰息及復利等;
l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該筆貸款有相應質押物并且本公司已對該筆貸款按預期信用損失計提了相應貸款損失準備,預計該訴訟事項不會對本公司的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產生重大影響。本公司將根據案件審理情況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簡稱艺碟“福州分行”)因與福建陽光集團有限公司、福建康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林騰蛟金融合同糾紛,向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近日,福州分行收到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書【(2022)閩0102民初1866號】。現將本次訴訟的相關事項披露如下: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一)訴訟各方當事人
原告: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被告一:福建陽光集團有限公司
被告二:福建康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被告三:林騰蛟
(二)訴訟案件事實
2021年6月7日,福州分行與被告一簽訂《授信額度協議》,約定向被告一提供授信額度(本金)為5億元;授信業務范圍包括流動資金貸款、銀行承兌匯票、開立國內信用證等。
2021年7月12日、2021年9月23日,福州分行根據被告一的申請,分別向其發放貸款本金4,350萬元、3,230萬元。2021年7月12日,福州分行根據被告一的申請,開具了66張總額3億元的銀行承兌匯票。2021年6月21日,福州分行根據被告一的申請,開立了受益人為福建閩訊實業有限公司的國內信用證,信用證金額為18,283萬元。
2021年6月7日,福州分行與被告二簽訂《最高額質押合同》,被告二提供2640萬股陽光城股票(證券代碼:000671)為上述授信提供擔保。2021年7月6日,福州分行與被告一簽訂《最高額質押合同》,被告一提供4100萬股陽光城股票(證券代碼:000671)為上述授信提供擔保。2021年7月6日,福州分行與被告二簽訂《最高額質押合同》,被告二提供1500萬股陽光城股票(證券代碼:000671)為上述授信提供擔保。2021年9月14日,福州分行與被告一簽訂《最高額質押合同》,被告一提供2900萬股陽光城股票(證券代碼:000671)為上述授信提供擔保。2021年11月23日,福州分行與被告三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被告三為上述授信額度項下業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現因被告一未如約支付利息,已構成違約。福州分行按照協議約定宣布授信提前到期,各被告均未履行償付義務。為維護福州分行的合法權益,福州分行依法向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福州分行償還借款本金4,350萬元及相應欠息;
2、請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福州分行償還借款本金3,230萬元及相應欠息;
3、請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福州分行支付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18,恍芝000萬元,并自2022年7月13日起以未支付的保證金金額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五利率支付利息,按日萬分之五利率計付復利;
4、請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福州分行支付開立國內信用證保證金10,世誉969.8萬元,并自2022年6月22日起以未支付的保證金金額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五利率支付利息,按日萬分之五利率計付復利;
5、請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福州分行支付福州分行因實現本案債權而支出的律師費51,000元;
6、請求判令福州分行對被告二名下(證券賬戶號碼:0800114411)持有的2,640萬股陽光城股票(證券代碼:000671)享有質權,并對前述股票的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7.5億元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優先受償范圍包括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確定的債權;
7、請求判令福州分行對被告一名下(證券賬戶號碼:0800008657)持有的4,100萬股陽光城股票(證券代碼:000671)享有質權,并對前述股票的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7.5億元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優先受償范圍包括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確定的債權;
8、請求判令福州分行對被告二名下(證券賬戶號碼:0800114411)持有的1,500萬股陽光城股票(證券代碼:000671)享有質權,并對前述股票的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7.5億元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優先受償范圍包括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確定的債權;
9、請求判令福州分行對被告一名下(證券賬戶號碼:0800008657)持有的2,900萬股陽光城股票(證券代碼:000671)享有質權,并對前述股票的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7.5億元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優先受償范圍包括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確定的債權;
10、請求判令被告三在7.5億元范圍內對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11、請求判令由各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含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公告費等)。
二、訴訟判決、裁定情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訴訟尚未開庭審理。
三、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
該筆貸款有相應質押物并且本公司已對該筆貸款按預期信用損失計提了相應貸款損失準備,預計該訴訟事項不會對本公司的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產生重大影響。本公司將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