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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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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訴訟事項的公告

證券代碼:601187      證券簡稱:廈門銀行     公告編號:2022-031

 

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訴訟事項的公告

 

    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l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強制執行階段。

l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申請執行人。

l 涉案金額:本金余額2.178億元及相應的利息、罰息、復利、律師代理費等

l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本公司已對該筆貸款全額計提了貸款損失準備,預計該訴訟事項不會對本公司的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造成重大負面影響。本公司將根據案件執行情況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中融寨腔-享融125號單一資金信托于2017年6月22日成立,本公司作為信托計劃的委托人/受益人向中融國際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計劃受托人)交付了2.2億元信托資金,由中融國際信托有限公司向雛鷹農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放信托貸款,貸款期限為24個月,侯建芳、李俊英及河南泰元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為信托貸款提供連帶保證擔保,并簽訂了相關信托貸款合同及保證合同。后因雛鷹農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本息逾期,中融國際信托有限公司2020年4月16日作為原告向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概括如下:被告雛鷹農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中融國際信托有限公司償還貸款本金2.2億元及2018年6月20日起計算至被告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02%計算利息支付以貸款本金為基數,自2019年6月22日起計算至被告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0.53%計算罰息支付以逾期支付利息為基數,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至被告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0.53%計算復利;支付為中融國際信托有限公司實現債權而實際支岀的律師代理費用;被告侯建芳、被告李俊英、被告河南泰元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對被告雛鷹農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二、本案訴訟的判決、執行情況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出具了(2020)閩02民初373號民事判決書》,判被告雛鷹農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中融國際信托有限公司返還借款本金2.178億元及利息、罰息復利;支付原告中融國際信托有限公司為實現債權而實際支岀的律師代理費用;被告侯建芳、被告李俊英、被告河南泰元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對被告雛鷹農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由上述被告共同負擔一審案件受理費。一審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被告雛鷹農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書判決的償付義務,中融國際信托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20)閩02民初373號民事判決書》。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予以立案案號為(2020)閩02執971號。

根據《中融-享融125號單一資金信托之信托合同》及中融國際信托有限公司于發出的《信托財產現狀分配通知書》,中融國際信托有限公司將其在案件項下對借款人及擔保方享有的債權及擔保權利全部轉移給本公司。本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收到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閩02執異135號執行裁定書》,本案申請執行人變更為本公司。

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情況

除本公司已披露的訴訟事項外,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

本公司已對該筆貸款全額計提了貸款損失準備,預計訴訟事項不會對本公司的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造成重大負面影響。本公司將持續關注案件判決執行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2613